荆楚理工学院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督促办理工作(以下简称督办工作),提高学校各级党政干部的执行力、落实力和履职水平,推动过程监督、效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及时、全面、准确、高标准、高质量地执行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加强督办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遵循“依规督办、突出重点、挂账明责、严格时限、强调质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督办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领导机关批示学校办理的公文和交办的事项;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领导碰头会等重要会议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行政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转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学校专项工作领导机构作出的会议决议、决定、专项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办机制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各项督办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负责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督办工作分为常规督办和专项督办。常规督办主要包括对学校党政会议决议、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日常一般性的督办;专项督办主要包括对上级部门批示学校办理的重要事项、学校承担的各种重要专项任务、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事项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分管校领导是督办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督办工作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综合科负责人是督办工作联络人。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七条 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督办立项
对于确需立项督办的事项,督查科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办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对于涉及单位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督查科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交办
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科第一时间将立项情况通过OA系统或者其他方式转送承办单位。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科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三)督办承办
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督办事项后,由相关负责人提出拟承办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四)督办催办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查科。督查科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办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五)办结审核
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向督查科反馈办理情况。督查科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承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督办事项提出撤销督办、暂缓督办等意见的,视同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
(六)督办归档
督查科需对全程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材料、办结报告等,进行立卷归档,按学校档案工作要求予以移交。
第五章 督办方式
第八条 督办工作方式分为常规督办、现场督办、全程督办:
(一)常规督办:对于一般性工作任务,督查科可通过电话催办、谈话催办、书面催办等常规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办:对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分管督办事项的校领导可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通过会议或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办。
(三)全程督办:对于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学校办公室可以全程参与有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办理的常规督办事项情况进行通报,印发《荆楚理工学院督查通报》。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向校领导碰头会汇报专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落实具体督办事项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办事项有明确的结论。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督办工作事项和内容,确需保密的,应当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办工作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督办事项办结时限:
(一)凡是督办事项明确办理时限的,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原则上在办结时限后两日内必须有正式回复;未明确办理时限的,由分管校领导确定时限。
(二)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查科报告原因并作反馈说明。
(三)催办2次仍不能办结的,由学校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党委书记、校长批阅。
(四)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学校办公室反馈。
(五)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办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还将依据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月**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