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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5-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师生及校外人员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和湖北省实施《信访工作条例》办法( 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荆楚理工学院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本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学校一把手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 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实行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全校信访工作。学校办公室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学校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向信访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负责办理信访人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意见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传真、函件,接待信访人的来访;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访安排, 做好接访记录, 并向参与接访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 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材料;

(五)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向各部门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 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综合分析来信来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完善政策与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 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八)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校要选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人员,积极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改善信访工作办公条件, 合理设置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是信访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三)及时处理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通过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 做好告知和答复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四)及时受理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多部门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做好上级单位(部门)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汇报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研究分析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和改进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六)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 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办公室:

(七)本部门单位信访人走访学校时, 应根据学校办公室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八)做好与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 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部门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 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提出的同一事项;

(四)涉及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信访来信应当及时拆封查阅,并保持邮票、邮戳、 邮编、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对信访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并做好记录; 对走访者要热情接待, 文明交谈, 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对情绪激动的走访者, 要平复情绪, 做好沟通。

(二)登记。对来信、来函、来电、传真、电子邮件等,要进行登记、编号, 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对匿名信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 可以登记存查, 不予处理。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信访人, 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或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 由学校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有关校领导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转办。对应由各部门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 要及时将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各接转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学校办公室。

(五)催办。对学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 学校办公室要及时督查催办, 同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六)回复。学校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般性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向信访人直接回复。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后向信访人回复。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的初步意见, 学校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十一条含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应报校领导阅批:

1.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建议和设想;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3.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4.反映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重大事项的来信;

5.历史遗留问题;

6.其他需要校领导批阅的信件。

第十二条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尽快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已经受理的事项, 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极特殊信访的回复, 或在假期中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回复,在60日内仍未办结, 且根据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办结的期限内就办理结果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归属的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 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学校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学校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回避, 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四章 信访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时,应到信访接待室或其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十八条 多人向学校提出共同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 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活动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信访人自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公共场所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损坏公私财物,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 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以及其他重要场所滞留,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学校保卫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制的校属单位或个人,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损害师生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 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应当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 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前款涉及的集体责任, 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 对涉事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